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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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条件/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摄影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不含四十五周岁);

(五) 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凡有二幅作品入选本会的摄影展览或比赛者。

2、 凡有二幅以上作品入选全国或省级比赛者。

3、 凡对摄影理论或暗房技术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4、 对本会工作和建设有显著贡献者。

(六) 本会的团体会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以服务青年摄影家为主要任务,其会员主体与本会会员主体相一致的青年社团。

协会简介/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

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是由广东省优秀的青年专业摄影工作者和青年业余摄影爱好者组成的全省性的群众组织,是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是:团结全省青年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坚持百花齐放、百字争鸣的方针、组织开展摄影创作活动,促进摄影艺术交流,繁荣摄影事业,为我省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入会须知/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2张大一寸个人近期免冠照片及8R作品六幅;

(二) 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评审小组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会推荐会员;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的个人会员应自然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另:经省青摄协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凡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及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员(符合年龄要求者),如有意加入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只需填写入会申请表交省青摄协秘书处确认即可成为省青摄协会员。

主要成绩/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

协会自成立多年来为促进全省摄影艺术创作的发展和繁荣,发掘、培养青年摄影人才,引导广大青年影友的高尚艺术情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建立了一个符合时代精神、富有青年特点的群众艺术团体。

1、代表最广大青年摄影者的意愿是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的办会宗旨。本着这个宗旨,主席团的成员虽然换了一茬又一茬,接力 棒传了一届又一届,但历届成员都具有无私奉献的团队精神。他们是一群酷爱摄影艺术并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年。因而由这些成员组成的主席团是一个团 结、追求上进、能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核心,是一支朝气蓬勃、特别能战斗的集体。正是由于有了这样一个集体的不懈努力,协会的方向才能始终如一,协会的凝聚 力才能不断增强,协会才能顺应时代主流与时俱进的发展。

2、在协会主席团领导下,协会秘书处近年来大力开展基础建设工作, 自力更生,改善了工作条件,并建立了协会的网站(广东青年摄影网)。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使协会的工作能随时进入高效运作,具备了快速组织举办各类大型摄影赛事的能力。

3、全体成员的真诚努力和扎实工作,使我会的社会影响力和信誉度大幅度提升,因而在全省拥有一大批充满活力的会员和青年摄 影爱好者。他们虽然年青,但他们的摄影作品强烈反映了时代的烙印,其中不乏有精典优秀的艺术作品,有震撼心灵的新闻图片,更有表现时代精神、贴合百姓生活 的社会剪影。他们是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摄影生力军。在协会的组织和努力下,他们必将为广东建设文化大省注入一股年轻的活力,成为中国 摄影未来的希望。

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摄影活动

1、在中国摄影史上率先规范的举办了规模*、参与人数最多、组织管理最严密的***摄影系列对抗赛。并通过举办这个赛 事极大增强了广东各地青年摄影组织的凝聚力;激发了广大青年摄影者的创作热情;收获了大量健康高雅的艺术成果。新华社、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及中央电视台等 媒体都曾对此充分给予了正面报道。

2、承办首届““广东省十大杰出青年摄影家”的评选。“十杰”评选活动,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团省委及各有关单位、以及出 任本届评委的中国摄影家协会党组副书记兼秘书长李前光等七位评委的大力支持和鼓励,更得到了全省众多颇有成就摄影者的积极参与。在我省摄影界影响很大,对 进一步开展我省青年摄影工作、树立摄影文化品牌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3、围绕时代主题,与时俱进开展了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的“聚焦南沙”、“文明顺德”等系列赛事。其中“城市化进程中的番禺”——千名摄影家眼中的番禺一日摄影大赛,参与人数之多、活动内容之丰富、拍摄覆盖面之广泛,就“一日”摄影而言在珠三角尚属首次。

4、三次与南方电视台合作,共同主办了南方新丝路模特大赛的相关摄影赛,为广东的文化生活增添了绚丽多彩的一笔。

5、其它各类富有时代气息的专题赛事,如:与广州大学城建设指挥部联合主办“众志成城”——建设中的广州大学城摄影大赛; 与广东省体育产业协会、广州青年领袖训练中心等有关方面共同主办“清新温矿泉杯”摄影大赛;与中山市文化局、中山市青年摄影协会、中山市长洲实业集团公司 共同主办以表现长洲翠景文化节特色系列文化活动、以及当地水乡妙韵的“水之韵”翠景杯摄影大赛;与广州市电信分公司《新快报》共同主办“宽乐万家”摄影大 赛等。

三、为广大青年影友搭建了一个学习摄影、享受摄影、提高摄影和运用摄影的交流平台。

1、多次组织举办高水平、高品位的专题艺术讲座和摄影作品欣赏会,让影友们在充分享受艺术美的同时又能获得艺术启迪, 帮助和引导广大青年摄影爱好者走上健康、正确的艺术道路。充分体现了我会主席团在普及摄影文化、探索摄影艺术方面与时俱进的开拓精神。

2、我会在广州中信广场与南方电视台合办“法国普罗旺斯深层文化之旅”暨法国摄影家Erick普罗旺斯风光摄影展,为广大摄影爱好者提供了与国外摄影师直接交流的机会。

3、2003年9月底,由我协会名誉主席邓大端、主席谢墨、副主席陈俊生、任丰率领广东青年摄影采风团,赴贵阳参加首届全 国青年摄影发展战略高层峰会,同时参加了黔东南丰富多彩的摄影采风活动。这次活动对唤起广大青年摄影者的时代使命感和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有着深远的意义。

4、2004年3月借在中山举行我会年会之际, 与“大众摄影”杂志社开展联谊活动,并共同举办作品现场评选活动,同时还举办了佳能相机技术讲座,使影友们在联谊活动中充分受益。

5、拟定了各类培训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正计划实施之。

6、积极与各大学及各单位进行接触,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7、充分利用与各兄弟省青摄协的共享资源,加强与省外各地有关组织联系和沟通,积极创造条件,多次为广大影友提供组团赴外地创作的机会。

8、发挥协会网站优势,热情为会员和影友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四、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1、在抗击非典斗争的艰难时刻,我会与社会各界同舟共济,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了这场斗争。本届主席团主席谢墨、顾问黎明、 理事唐卫东、祝桂峰等十多位会员,热情踊跃参加了“众志成诚抗非典”义卖活动,共捐献了近二十幅具有很高艺术收藏价值的摄影作品,所卖款项全部用于抗击非 典*线;我会网站向全省会员发出呼吁,号召全体会员行动起来,积极参与抗击非典斗争;我会向团省委提供了大量反映抗击非典斗争题材的高质量图片,被用于 专题宣传;……。

2、配合团省委,积极参与社会上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公益活动。

协会章程/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

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章程

*章 总 则

*条 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简称广东青摄协。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Young Photographers,英文译名缩写为:GDAYP。

第二条 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是由广东省优秀的青年专业摄影工作者和青年业余摄影爱好者组成的全省性的群众组织,是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是:团结全省青年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坚持百花齐放、百字争鸣的方针、组织开展摄影创作活动,促进摄影艺术交流,繁荣摄影事业,为我省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的会址在广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9号广湾十八商务港B座4楼4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积极支持、帮助、鼓励、引导我省青年摄影爱好者及团体的摄影创作活动;

(二) 积极开展摄影艺术交流,提高摄影艺术;

(三) 举办各类摄影展览和摄影比赛;

(四) 编辑出版会刊,开展摄影培训活动和学术讲座、为青年摄影家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五) 开展国内外摄影交流活动,促进同国内外摄影组织和青年摄影家的友好交往。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摄影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不含四十五周岁);

(五) 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凡有二幅作品入选本会的摄影展览或比赛者。

2、 凡入选有二幅以上作品入选全国或省级比赛者。

3、 凡对摄影理论或暗房技术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4、 对本会工作和建设有显著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8R作品四幅;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会推荐会员;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的个人会员应自然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十一) 聘请顾问、名誉主席;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每届五年。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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